云陽建筑公司與合發開發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云陽公司為合發公司進行建筑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被丹陽市建設工程管理處責令停工。雙方因此停工,對所產生的損失費用而發生爭議,施工單位起訴到當地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停工損失為1178775.77元),在綜合考慮發包方合發公司和承包方云陽公司的過錯后,判決建設單位合發公司承擔停工損失的70%,施工單位云陽公司承擔停工損失的30%。合發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停工期間為2010年5月3日至2010年10月25日。丹陽市建設工程管理處作出的《告知書》指向合發公司、云陽公司,并非僅針對施工單位云陽公司,且該《告知書》中稱:“你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相關手續,違反了《建筑法》等相關法規……”,應當理解為既包括建設單位合發公司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即發包本案工程,也包括施工單位云陽公司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建設單位合發公司對停工原因所作的片面理解,意在逃避責任,理應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作出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并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認定建設單位合發公司承擔停工損失的70%,施工單位云陽公司承擔停工損失的30%,并無不當。
綜合以上情況,公司法務部特別提示:一定要糾正以前認為施工一個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完全是建設單位責任的糊涂觀念。我們作為專業性,而且是具有國家房屋特級建筑資質的公司,一定要懂得,而且是應當懂得,總承包單位在施工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就是在非法施工,而且同樣是要承擔政府行政部門的處罰責任和經濟責任的。這是最起碼的法治理念!應當引起重視,凡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工程,施工單位也有責任。